两年前,工行江苏分行个金部原副总涉嫌受贿被查一事终于有了定论。
2017年7月3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布公告称,依法对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原副总经理谢正娟(副处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由于当时谢正娟已从工商银行跳槽到平安银行,两家银行互相“甩锅”,因此市场上对于谢正娟所犯之事和哪家银行有关无从得知。
近日,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则二审刑事裁定文书揭开了该案谜底。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6月、7月左右,时任工行江苏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消费信贷业务部副总经理的被告人谢正娟了解到万嘉公司因提前还贷需要资金,即提出用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帮助万嘉公司解决资金问题。后被告人谢正娟利用其负责全省住房开发贷款、委托贷款的营销、评估、贷后管理、项目推动等职务之便,通过工行江阴支行筹集资金人民币2亿元后,由工行常州分行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发放给万嘉公司。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谢正娟认为可以从此类业务中牟利,遂于2012年9月5日设立了汇实公司,并安排被告人朱璞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被告人谢正娟并向万嘉公司的杨某甲提出该笔业务由汇实公司负责,汇实公司收取代理服务费。被告人朱璞在被告人谢正娟的安排下于2012年9月30日以汇实公司的名义与万嘉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服务合同,后收取万嘉公司人民币800万元。
另查明,检察机关在查办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谢正娟有收受汇实公司贿赂的嫌疑,被告人谢正娟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朱璞归案后亦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该案为常州开发区反贪局“顺藤摸瓜”挖出的案中案。一审法院认为,谢正娟伙同朱璞共同利用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所具备的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谢正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正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在案80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审中,谢正娟方面上诉认为不构成受贿罪,应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对其定罪量刑。朱璞方面上诉认为汇实公司为万嘉公司提供融资代理服务,系正常商业经营行为,不能认定上诉人构成受贿罪,且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判处缓刑、免刑。
二审法院认定,经查,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朱璞的犯罪事实、各量刑情节均予以了认定,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朱璞所提适用缓刑、免刑的理由不充分。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界面新闻记者查阅二审判决书发现,万嘉公司拿到银行2亿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融资成本为18%。那这背后各方的利益是如何分配的呢?
根据二审判决书显示,工商银行的房地产开发贷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表内贷款,即利用银行自有存款资金发放的贷款,一种是表外贷款,即利用银行大客户或者客户的理财资金,签订委托银行理财协议或者委托贷款协议等,进行委托银行发放贷款给房地产开发商,银行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中间费用(中间业务收入)。而本案所涉及的贷款则为表外贷款。
判决书显示,工行江阴支行通过122人募集了2亿元的理财资金,并与这122人签订一份委托贷款理财委托书,约定了10个点的收益率及借款期限,再委托工行常州分行具体放贷给房地产公司。
由于人数较多,不可能每个人都跟借款人签订一份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后来在谢正娟的要求下,就让江阴支行以拼单的形式,用一个人的名义与对方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贷款借款三方协议。
江阴支行最终决定用个金科科长吴某妻子苏某的名义签订合同。这个过程中,工行江阴支行和工行常州分行各收取3个点的收益率。
此外,推动整个贷款发放的谢正娟通过其关联的居间中介收取了2个点的收益。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汇实公司收取代理服务费为800万,也就是4个点的收益率。据此推算,这笔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融资成本高达20%。
一位银行业人士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这几年被查的的银行中高层都有一个共通点,就是掌握着贷款资源,即资金成本低的稀缺资源,而市场对资金的需求较高,由于贷款对象众多,这其中便容易产生灰色空间。本案中虽然最后被处罚的仅有受贿的银行高管,但是还存在一个漏洞。“假如这笔贷款逾期了,那这122人的理财资金将会如何处置?这个拼单的形式合规吗?是否存在纠纷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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