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针对调味面制品(包括俗称的“辣条”类食品)发布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辣条”类食品统一按照“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生产许可类别进行管理。同时指出,生产企业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相关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在辣条“国标”正式发布前,由于“辣条”的产品归属类别不明确,2018年9月的“卫龙辣条湖北下架之争”曾引发关注。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湖北省食药监局”)因多款“卫龙”辣条抽检不合格要求其下架,辣条生产大户“卫龙食品”则坚称其产品符合河南地方标准,双方各执一词。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10日发布的公告中,首次统一了“辣条”类食品分类及添加剂使用标准。公告指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辣条”类食品应统一按照“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生产许可类别进行管理,凡与此不一致的,应当于2020年1月31日前调整到位。生产企业则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相关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公告还对生产企业的卫生规范、设施条件管理、生产过程、标签标识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要求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生产企业、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的日常检查和产品抽样检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此前,“辣条”产品因分类不统一曾一度引发争议。2018年9月,两款“卫龙辣条”被湖北省食药监局指出含有不可使用的成分,属于不合格调味面制品。抽检结果公布后,卫龙食品的官方回应称“卫龙辣条,合法合规”,并表示国家标准未正式发布前,公司将严格按照河南省地方标准执行。南都记者随后梳理发现,湖北省监管部门与卫龙食品参考的食品标准不一,由此导致了监管部门和企业各执一词的局面。
根据湖北省食药监局当时发布的“辣条抽检情况通报”,其中对“关于调味面制品抽检判定依据要求”作出了说明,明确以《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作为调味面制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判定标准,调味面制品被归类为方便米面制品。而卫龙食品当时的产品指标依据为河南省发布的《DB41/T 515-2007调味面制食品》标准。依据该标准,调味面制品被归类为糕点类食品。在前述两个标准中,针对方便米面制品和糕点类食品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存在差异,导致符合地方标准的“卫龙辣条”在湖北省的抽检中不合格。
今年8月,河南省卫健委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称,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河南省地方标准调味面制食品》,为即将推行的国家标准“让路”。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12月10日发布的公告,其中还对生产企业的卫生规范、设施条件管理、生产过程、标签标识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要求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生产企业、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的日常检查和产品抽样检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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