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结合机构改革职能的调整和新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对我省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预案》规定,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每两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预案》明确,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省政府应根据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按照《预案》,发生五种食品安全事故需向省级上报信息:较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在学校或托幼机构有关人员、外籍人员、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有关人员的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有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并可能或已经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危害的事件;认定其他需要紧急上报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预案》要求,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的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须在两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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