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活动,坚决打击非法生产、加工、销售转基因种子和非法种植转基因农作物行为,推进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近日,黑龙江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的通知。
认真落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责任
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对本区域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负总责,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逐级落实监管责任,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及相关部门重要工作日程,推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要对本区域内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摸底,把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单位纳入监管范围,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开展排查。发现问题妥善处置,并及时逐级报告。
落实研发单位主体责任。研发单位和研发人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科研环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要求,按规定成立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健全实验室和试验基地管理制度,建立转基因活动管理记录。加强对科研育种单位管理者和研发者开展培训,确保研发活动管理规范。研发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安全控制设施和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科研活动。
建立协同管理机制。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研发单位签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责任状,与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签订转基因种子管理工作责任状,进一步落实属地化管理职责及研发单位的主体责任,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规范、逐级负责、落实到人。加强农业转基因科研试验安全检查工作,确保科研活动安全有序。农垦、森工和监狱管理系统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监管措施,加强与属地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沟通协调,形成联打机制。
加强种子环节监管
加强品种审定环节监管。严格执行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关于“申请品种审定的需提交转基因检测报告”的规定,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区域试验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开展转基因扦样检测,严防非法转基因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
加强种子市场全程监管。每年春播前,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开展春季种子市场专项治理整顿行动,以玉米、大豆种子为重点,在种子企业、种子经营门店、村屯开展排查工作,发现非法转基因种子,依法处罚。在繁制种关键时期,要开展种子生产基地巡查,对种子企业和繁制种基地的品种开展抽样检测,依法严格禁止繁制种基地生产非法转基因种子。在种子收获环节,要对种子生产、库存代售种子样品开展转基因成分检测,严防转基因种子冒充非转基因种子销售。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对委托、代销种子的经销渠道加强管理,规范种子标签、包装标识,保证种子生产经营可追溯。
加强南繁基地监管。加强南繁单位的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南繁登记备案制度,加大南繁基地抽样检测力度,规范转基因种子试验繁育行为。
强化重点环节监管
加强试验环节监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批准在黑龙江省开展的转基因试验基地开展监管,对安全控制措施、控制制度、残余物和收获物的处理和保存及相关操作记录开展实地检查。
加强种植环节监管。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加强对玉米、大豆优势产区开展非法种植转基因作物监管,充分利用转基因检测试纸条等快速检测方法,重点对玉米、大豆种植田开展抽样检测,发现违法种植转基因作物的,依法责令铲除销毁。
加强收储环节监管。严格执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粮库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对收储的粮食进行检验,并将农药残留、重金属以及转基因等确定为检验项目,经检验合格方可收储。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粮食收储企业依法监督管理。
加大打击处罚力度
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完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机制,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举报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群众举报和新闻媒体监督,接受社会举报线索。
严格依法依规执法。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严格执法。对重大案件追根溯源,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对查处的重要案件要在媒体或部门网站公开曝光,在全社会形成打击转基因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强化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完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保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与粮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顺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相关单位各司其职,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工作力量,保障工作经费,提升监管能力,构建人财物支持体系。
加强责任追究。对上级督查、巡查发现的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违法违规案件未及时处理的,对本级自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案件瞒报漏报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对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不力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实行约谈制度。对出现重大农业转基因安全事件的单位和个人要问责追责,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科普宣传。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加强转基因科普宣传,积极运用新闻媒体,打造科学传播平台,发布科普信息。相关单位要积极推进转基因科普进机关、进党校、进社区、进校园,通过印发转基因科普资料、举办科普展览和专题培训等形式,开展农业转基因知识科普及法律法规宣传,不断提高公众对转基因的认知度,提高知法学法守法自觉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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