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中国经济发展正面临困难和挑战,国际上也出现了一些“撤资中国”的声音。“越是遇到困难,就越是要扩大改革开放。”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既是实现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疫情之下走出困境的内在要求。
作为我国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简称《外商投资法》)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取代原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成为外商投资领域的“基本法”。同时施行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这些配套规则为《外商投资法》的实施和适用提供必要指引和保障,共同开启对外开放和外商投资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中国对外开放立法肇端于外商投资立法,切实保护和有效促进外商投资也是我国的一贯立场。新一轮外商投资立法是应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和现实需求,对既有外商投资法律制度进行整体性、根本性变革的“大手笔”,以法律形式固定和确认了2013年以来我国在外商投资领域的所有重大改革措施,特别是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核心的相关改革,堪称外商投资立法领域的一座里程碑。
《外商投资法》创新性地构建了统一的外商投资行为法,丰富和拓展了外商投资的内涵和外延,凸显了外商投资促进和保护,全面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资准入管理制度。《实施条例》等配套规则对若干关键概念、关键规则和关键制度作出了澄清、细化和衔接,强化了内外资一致、强化了投资促进和保护、强化了相关法律责任,符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形成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实施条例》投资促进章和投资保护章共计27条,远多于投资管理章的8条,与《外商投资法》的条款比例相比,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基调更加突出。
接下来,还应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规则。例如,《外商投资法》第13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施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关于“特殊经济区域”,《实施条例》明确了其内涵,但未解决其与“部分地区”的关系问题。这些还需要在《外商投资法》的实施和适用过程中予以进一步澄清、回应。
中国构建高水平对外开放格局,应当以《外商投资法》的实施为契机,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有效提升外资促进和保护力度,进一步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保持和增强我国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
要进一步扩大开放,压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更大力度地开放市场,增强外商投资信心;同时深入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推动国家级经开区和自贸试验区等开放平台建设。落实公平竞争制度,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各项支持政策,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和标准制定工作,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持续提升服务,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让每一家外资企业都能享受到政府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
开放之门越开越大,还会有更多的外商来华投资兴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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