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服务平台在实现产品服务供给与消费高效对接,承担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提升了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治理效能。展望未来,加快推动我国数字服务平台高质量发展,需从加强平台责任主体制度建设、完善“政府+平台”双重治理模式、鼓励平台创新等方面发力。

数字服务平台是以实现产品及服务交易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构建的一体化、网络化、智能化平台,具有生态化、高效化、灵活化特征。数字服务平台作为以数字技术为支撑的新经济模式,在拉动我国数字经济增长的同时,越来越多地承担起社会及行业管理责任。特别是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数字服务平台在保障居民生活、支持疫情防控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然而,数字服务平台在实际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瓶颈。由此,应加紧完善数字服务平台治理,推动数字服务平台在实现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进一步提升我国数字服务平台治理效能。

数字服务平台的五大作用

数字服务平台拉动数字经济规模增长。一是数字服务平台在促进消费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二是数字服务平台改变了传统的贸易模式、合作分工方式、价值创造与分配形式。三是数字服务平台提升各行业数字化水平。在疫情期间,教育、医疗和企业等通过数字服务平台开展了在线教育、线上问诊、远程办公、生鲜电商等,以外卖送餐为代表的本地生活服务平台更是促进了生活服务业的数字化。

数字服务平台丰富就业形态、稳定就业市场。依托数字服务平台出现的新就业形态为我国新增就业提供空间,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数字服务平台就业方式较为灵活、进出自由,能较为快速直接地吸纳就业,增加了劳动者收入。特别是在统筹疫情防控和恢复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数字服务平台在“稳就业”方面持续发挥作用。

数字服务平台实现产品服务供给与消费需求的高效对接。凭借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技术,数字服务平台可以实现供需双方的精准对接、各类资源的高效配置,进一步达成供需平衡。

数字服务平台承担部分市场监管职责。数字服务平台出于效益的考虑,主观上具有监管动机,平台的规范运营是保证盈利与发展的前提,对此平台企业会主动治理违规企业及用户行为。此外,平台的监管方式更趋于多元化,管理手段更丰富。其中,平台企业拥有价格结构、声誉机制、支付担保等多元监管手段,能更高效、直接、灵活地对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管。

数字服务平台积极发挥公共服务职能。通过对平台数据的掌握与分析,平台可以协助解决不确定情形下公共治理的决策难题,让政府部门做出更为行之有效的决策。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多个数字平台积极采取措施为商户解难纾困,对数字服务平台生态体系的参与成员提供帮助,各类支持性政策能更快速、更精准地作用于平台商户,惠及整个数字平台生态体系。此外,数字服务平台在精准扶贫方面也发挥了巨大作用。

发挥平台职责的困难与挑战

尽管数字服务平台在提升数字经济发展规模和治理效能方面成效显著,然而,在平台职责的发挥上仍存一定阻碍与瓶颈。

平台作为市场主体天然具有治理短板。从主观方面来看,数字服务平台充当了交易媒介,具有撮合机制,是市场交易维护者,但同时也是市场参与者,具有盈利诉求。虽然数字平台正在探索政府、平台企业、第三方共同承担各自责任的模式,但当盈利诉求与市场治理冲突时,平台的处理仍然无法绝对公平。

平台提供的公共产品难以覆盖全部公共服务。从客观方面来看,一方面,平台能够提供的公共产品涵盖范围相对不足,在服务安全保障、互联网金融欺诈和电商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上,若是仅通过平台治理,或将面临“市场失灵”的局面。另一方面,由于数字平台治理涉及范围十分广泛,涵盖数据隐私、竞争政策、数字素养、媒体政策、人工智能等领域,精确监管难度大、成本高,导致出现了钻管理规则空子的现象,凸显了平台治理的短板。

数据隐私及数据权属等法律缺位。数据是数字服务平台的核心资产,围绕着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及数据的合理采集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类似平台企业在未经用户允许下私自采集、使用与转让数据等问题层出不穷,数字服务平台的经济模式尚新,所涉及诸多领域存在法律空白,阻碍了平台职责的实现。

完善平台治理体系的建议

加强平台责任主体制度建设。从规范平台以及提高平台治理能力角度出发,考虑设立平台责任评估指数,通过互联网平台领域的相互监督和行业自查、互查,加强平台自律和行业监管。充分发挥平台用户的反馈评价功能,调动平台用户对平台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打分。加快数字服务平台第三方信用机构建设,统一平台信用技术标准和认证流程,发布信用标识认证,让平台用户能够快速准确地判断平台主体的信用状况,营造良好的平台责任实现环境。

完善“政府+平台”双重治理模式。从完善政府和平台共同治理,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角度出发,厘清政府和平台的监管责任划分与侧重点,平衡好企业自治和政府监管的关系,考虑建立“政府+平台”合作监管体系,合理分配职责,提高监管及服务效率,减少监管成本。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反欺诈等领域,政府充分介入和加强监管,承担起政府应有职责;在平台企业评价、促进供需对接等领域,充分发挥平台的自主性,推动平台承担自身主体责任,不断增强其社会责任感。

鼓励平台创新与适时规范相结合。从鼓励平台创新发展角度出发,采用市场负面清单制度,充分解放平台活力,给予平台合理的发展空间。同时,适时对平台加以规范引导,将具有社会危害性、污染浪费严重、外部成本大的经济活动列入负面清单予以排除。对于产生问题及负面影响的平台,按照市场监管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

完善平台治理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填补法律缺位,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着力解决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人工智能人格权等问题。完善政策和标准指引,保护数据隐私,合理界定数据所有权,不过度索取用户数据等。

提前布局数字服务平台全球合作框架。在数字服务平台责任和治理方面下好国际治理先手棋,从国家和国际层面开展顶层设计。在平台经济标准制定、平台经济监管政策、平台监管执行等方面,综合考虑政策实施、监管风险程度,将各利益攸关方涵盖其中,加强国际协调,实现协同治理。由于平台治理涉及诸多领域政策,对于服务内容、数据等议题,要从国家治理、企业国际合作等不同层面进行应对,综合考虑国际竞争与合作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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