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上市委2020年第99次审议会议于昨日上午召开,审核结果显示,暂缓审议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元医药”)首发上市。这是今年科创板第5家被暂缓审议的企业。

皓元医药的保荐机构为民生证券,保荐代表人为邵航、张晶。这是民生证券今年保荐遭暂缓审议的第2家。此前,8月28日,民生证券保荐的深圳汉弘数字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暂缓审议。

皓元医药是一家专注于小分子药物研发服务与产业化应用的平台型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业务包括小分子药物发现领域的分子砌块和工具化合物的研发,以及小分子药物原料药、中间体的工艺开发和生产技术改进,为全球医药企业和科研机构提供从药物发现到原料药和医药中间体的规模化生产的相关产品和技术服务。

皓元医药的控股股东为安戌信息,实际控制人为郑保富、高强。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安戌信息持有皓元医药43.9166%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协荣国际持有安戌信息80%的股权,郑保富、高强分别持有协荣国际50%的股权。郑保富、高强通过协荣国际控制安戌信息,并通过安戌信息支配皓元医药43.92%的表决权。2015年9月22日,郑保富、高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两人在重大决策上保持一致行动。郑保富、高强均为中国国籍,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皓元医药此次拟登陆上交所科创板,公开发行不超过186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且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上述发行数量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皓元医药此次拟募集资金6.50亿元,其中,5000.00万元用于皓元医药上海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4000.00万元用于安徽皓元生物医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5.00亿元用于安徽皓元年产121.095吨医药原料药及中间体建设项目(一期),60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审核意见:

1.发行人报告期内分子砌块和工具化合物业务涉及第三方专利期内产品。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一、分子砌块和工具化合物部分产品涉及第三方专利的风险提示”中认为上述行为属于各国专利法保护例外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请发行人说明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具体法律依据。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针对未获得授权并处于第三方专利期内的分子砌块和工具化合物产品销售予客户的情形,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1.发行人报告期内分子砌块和工具化合物业务涉及第三方专利期内产品。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一、分子砌块和工具化合物部分产品涉及第三方专利的风险提示”中认为上述行为属于各国专利法保护例外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具体法律依据。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的未获得授权并处于第三方专利期内的分子砌块和工具化合物产品情况;(2)说明发行人前述产品出口是否符合主要境外进口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业务的重大不利因素,前述认定予以支持或者已获得其他充分有效的论证依据;(3)《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认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前提是该等行为系“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请说明发行人如何监督和约束发行人客户的业务开展能符合前述规定要求;针对发行人通过内控制度保证客户符合前述规定要求的相关情况,请说明相应内控制度的具体措施,结合发行人开展相关内控、管理的数据或有效依据,说明该等具体措施是否充分有效。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针对未获得授权并处于第三方专利期内的分子砌块和工具化合物产品销售予客户的情形,说明发行人在未取得专利权人授权情况下,是否存在发生争议的风险、是否存在对发行人业务开展以及合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进一步说明该等业务如被认定为侵权则可能对发行人造成的影响,并对其不利结果进行测算、对发行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充分说明,说明该等情形是否存在对发行人业务开展以及合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发行人是否依然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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