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近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德汇罚字〔2020〕4号”显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存在如下违法事实:违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行为。
2020年11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德阳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对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5.71万元,并处人民币106万元的罚款。合计被罚没171.71万元。
相关资料显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1.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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