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家电影院禁止观众自带饮料?影院推荐高价饮食,律师:不合理但不违法!最近一名郑州网友爆料,她在河南郑州万科耀莱成龙影城看电影,因为一杯自带的奶茶,与影院的工作人员产生了冲突,奶茶被禁止带入影厅,原因是外带的,不是影院内部的食物,这名网友和同伴在检票时遭到了阻拦,只是因为二人带了自带的奶茶,工作人员称是影院新规定禁止观众自带饮料,原来影城经理发现商场同楼层的隔壁新开了一家奶茶饮品店,很多观众都从那里买饮料,然后来看电影,结果电影院的餐饮生意受到了影响。

最后这名网友通过据理力争,被允许带饮料进入,但是经理表示下不为例,其实之前因为电影院禁止自带饮料,真的有观众以电影院侵犯了消费选择权,将其告上法院,据了解曾经有一位北京的观众李冰起诉华星电影院,认为对方不允许自己带饮料入场看电影,是侵犯了消费者选择权。

电影院最后同意调整了对内部的一部分高价饮品的价格,李冰还是败诉了,法院公开了合议庭两种不同的意见,也认可星华电影院确实侵犯消费者权利,李冰认为消费选择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电影城不应该禁止观众外带饮料和食品,而且电影院卖品部产品的价格很高,当时自己气愤离去,现在提出112元电影票以及33元交通费的补偿,要求电影院赔礼道歉,撤销禁止外带的规定。

电影院认为本身观众购买电影院时,就知道不能外带餐饮的规定,法律上确实没有禁止性规,另外李冰携带的是味道大的食品,容易有响声,让他把食品暂存很合理,并没有违约,看电影是集体消费,规定要符合大多数观众的要求。

电影院一定要避免一些东西入场,比如闪光、带味有响的东西,才能保证观众享受到电影的魅力,李冰认为自带的食品与影院出售的东西差不多,影院只是为了利润最大化才这么说,终审判李冰败诉,电影城的售票处以及电影票背面,确实提示消费者禁止自带饮品。

如果消费者知情时进行消费的,已经有了公正性,经营者可以决定提供的商品供消费者选择,律师也表示电影院的规定虽然不太合理,但是并不违法,法院也无可奈何,另外希望消费者能理解,毕竟相关的法律没有这方面的支持,所有审判都是以法律为依据的。电影院同意下调饮品和食物的价格,每个月推出一些优惠套餐,法院不可能判双方都有理,毕竟只有一方胜诉,最后双方对判决结果都表示尊重和认可,持有少数意见的法官在判决书中也写上了判断,整个事情的解决还是以人为本,考虑了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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