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和防务2月28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收到了深交所下发的监管函。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这种交易的信息,并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财税专家、西北大学国际商学院客座教授仝铁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不披露或者违规披露,一方面违反了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可能也会因信息不对称而对投资者带来一定的影响甚至损失。

监管函显示,2020年12月2日,天和防务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称,2019年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华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A公司、B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订单累计金额分别为4.94亿元、4.56亿元,占上市公司2018年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87%、172%。天和防务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12月2日才予以补充披露。监管函指出,该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本案中证券交易所发出监管函的行为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监管措施之一。该涉案公司董事会收到监管函系因其未及时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朱长江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当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公司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要合同,即属于上述规定的重大事件。

“根据相关法规,上市公司在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应当在最先发生的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朱长江表示,该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签订于2019年,而该公司直至2020年12月份才予以补充披露,违反了及时披露的规则。

“如果一家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订单累计金额较大,并且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较高时,可导致公司的营业收入增加、利润增长,极有可能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并推高股价。”仝铁汉表示,上市公司未及时对信息进行披露可能会对投资者带来一定的影响。

监管函指出,公司董事会要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提醒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资料显示,天和防务主要业务分为军工装备、智能安防、综合电子、通信电子、智能海防等五大板块。

根据天和防务发布的业绩预告,2020年度,公司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2亿元至1.0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7.54%至21%。

天和防务称,公司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主要原因系公司通信电子业务订单保持了稳定增长,通信电子业务收入增长较多。同时按照军品合同约定积极组织产品生产,顺利完成产品交付,以实现军品收入确认。

标签: 天和防务 深交所 监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