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的创业板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28号)显示,深圳市胜华欣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华欣业”)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宏科技”,300476.SZ)控股股东,胜宏科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胜宏”)、刘春兰、陈勇为胜华欣业一致行动人。

2021年1月21日,胜华欣业、香港胜宏、刘春兰及陈勇通过胜宏科技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15年6月至2021年1月20日期间,因胜宏科技实施股权激励、非公开发行股份、回购注销股份、胜华欣业所发行可交换债持有人换股、主动减持等原因,其合计所持胜宏科技股份比例由49.99%下降至38.33%,累计下降11.66%。胜华欣业、香港胜宏、刘春兰及陈勇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合计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也未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深交所判定,胜华欣业、香港胜宏、刘春兰及陈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2条的相关规定。深交所要求胜华欣业、香港胜宏、刘春兰及陈勇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胜宏科技成立于2006年7月28日,注册资本7.78亿元,于2015年6月11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深圳市胜华欣业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61亿股,持股比例20.65%,胜宏科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股1.31亿股,持股比例16.9%。

深圳市胜华欣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3日,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陈涛为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90%,刘春兰持股比例10%。

陈勇自2015年2月27日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公司年报显示,陈勇,中国国籍,MBA在读,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胜华电子业务部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胜华电子董事。

刘春兰自2016年4月20日至今任公司董事。公司年报显示,刘春兰,中国国籍,MBA在读,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本公司董事、深圳市胜华欣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前海兰创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惠州市宏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发布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显示,胜华欣业、香港胜宏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涛实际控制下企业;刘春兰与陈涛系夫妻关系,且为上市公司的现任董事,并担任胜华欣业总经理,系胜华欣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陈勇为上市公司的现任董事,且与陈涛系亲兄弟。胜华欣业、香港胜宏、刘春兰女士、陈勇先生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因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非公开发行股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等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变化;胜华欣业可交债持有人换股完成、香港胜宏减持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降低。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截止报告签署日,胜华欣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为1.61亿股,占公司总股本20.65%;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总数为12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4%。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8.1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以上的股东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28号

深圳市胜华欣业投资有限公司、胜宏科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刘春兰、陈勇:

深圳市胜华欣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华欣业”)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宏科技”)控股股东,胜宏科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胜宏”)、刘春兰、陈勇为胜华欣业一致行动人。2021年1月21日,胜华欣业、香港胜宏、刘春兰及陈勇通过胜宏科技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15年6月至2021年1月20日期间,因胜宏科技实施股权激励、非公开发行股份、回购注销股份、胜华欣业所发行可交换债持有人换股、主动减持等原因,其合计所持胜宏科技股份比例由49.99%下降至38.33%,累计下降11.66%。胜华欣业、香港胜宏、刘春兰及陈勇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合计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也未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胜华欣业、香港胜宏、刘春兰及陈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2条的相关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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