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布的《关于对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1〕039号)显示,经查明,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华盛控”,430686)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6年6月,公司与祥达基金因借款合同纠纷发生诉讼,涉诉金额为1797.01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74%;2019年1月,公司与张义林因民间借贷纠纷发生诉讼,涉诉金额为282.4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2.8%;2019年1月,公司与天建建筑因施工合同纠纷发生诉讼,涉诉金额为1687.6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9.66%;2019年3月,公司与安源消防因施工合同纠纷发生诉讼,涉诉金额为243.83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1.47%;2019年3月,公司与兴业银行天长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发生诉讼,涉诉金额为9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65.09%;2019年5月,公司与张军因民间借贷纠纷发生诉讼,涉诉金额为39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18.21%;2019年6月,公司与天振担保因追偿权纠纷发生诉讼,涉诉金额为722.68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74.95%;2019年10月,公司与李先圻、徐长娥、丁学如、张军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发生诉讼,涉诉金额为1118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98.86%。上述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公司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ST华盛控未能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钱文鑫,时任董事会秘书秦源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决定对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钱文鑫、秦源采取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ST华盛控成立于2005年5月16日,注册资本5890万人民币,上海璞心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28.86%,钱文鑫为海璞心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49.93%。公司2020年半年报显示,钱文鑫为公司实控人。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一)在违规行为被发现前,积极主动采取或要求挂牌公司采取纠正措施,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违规行为未对市场造成实际影响,或已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或风险;
(三)在违规行为所涉期间,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四)积极配合全国股转公司采取相关措施;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免予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的,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可以采取其他监管方式进行处理。
以下为原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系统公监函〔2021〕039号
关于对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华盛控),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天扬路666号。
钱文鑫,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秦源,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ST华盛控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6年6月,公司与祥达基金因借款合同纠纷发生诉讼,涉诉金额为1797.01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74%;2019年1月,公司与张义林因民间借贷纠纷发生诉讼,涉诉金额为282.4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2.8%;2019年1月,公司与天建建筑因施工合同纠纷发生诉讼,涉诉金额为1687.6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9.66%;2019年3月,公司与安源消防因施工合同纠纷发生诉讼,涉诉金额为243.83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1.47%;2019年3月,公司与兴业银行天长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发生诉讼,涉诉金额为9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65.09%;2019年5月,公司与张军因民间借贷纠纷发生诉讼,涉诉金额为39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18.21%;2019年6月,公司与天振担保因追偿权纠纷发生诉讼,涉诉金额为722.68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74.95%;2019年10月,公司与李先圻、徐长娥、丁学如、张军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发生诉讼,涉诉金额为1118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98.86%。上述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公司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ST华盛控未能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钱文鑫,时任董事会秘书秦源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钱文鑫、秦源采取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