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的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15号)显示,经查明,2020年4月30日,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化科技”,600844.SH)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丹升新材料科技中心(有限公司)、丹阳丹茂化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参股内蒙古伊霖化工有限公司,合计持股比例30.63%。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未对相关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计提减值准备。根据公司《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因未取得上述两家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上述两项长期股权投资价值的合理性,公司年审会计师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
2020年7月1日,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依据伊霖化工于2020年5月17日提交的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伊霖化工已出现明显损失迹象,因此对伊霖化工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1.68亿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并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中,调减长期股权投资1.67亿元,调减未分配利润1.63亿元,调减少数股东权益364.1万元;利润表项目中,调减投资收益9161.05万元,调减资产减值损失7540.55万元。相关会计差错影响公司2019年度归母净利润金额1.63亿元,占更正后归母净利润的37.64%。
2020年8月7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专项说明公告》称,公司年审会计师对伊霖化工计提的预计负债进行调整,从而调整权益法下对伊霖化工的投资收益,并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进行调整。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投资收益调减7100.10万元,资产减值损失调减9601.50万元。本次调整主要为在对伊霖化工的长期股权投资全额计提减值损失的基础上对投资收益及资产减值损失的分配进行调整,未进一步影响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此外,公司还在2020年6月3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中称,因公司工作人员疏忽,导致年度报告部分内容披露不准确,包括分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计算错误、成本分析中各项成本构成项目计算错误、货币单位遗漏、利润分配方案中2019年归属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书写错误、预付款前5名名称及金额披露错误、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期末余额串行、递延所得说相关项目余额披露错误、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名称填写错误、重要非全资子公司上述股东收益填写错误、其他主体中的权益中丹升新材料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期末余额填写错误等。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企业资产减值损失计提不准确,导致2019年财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部分科目金额披露不准确;同时,公司两次对财务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对控股子公司参股企业资产减值计提金额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影响投资者知情权。此外,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数据部分存在多处计算及数据错误,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交所认为,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全年经营状况与业绩情况最重要的集中展现,是市场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2019年定期报告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在会计差错更正公告中对控股子公司资产减值计提金额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斌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兼总裁李国方作为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蒋勇飞作为公司财务管理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王斌、时任董事兼总裁李国方、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蒋勇飞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丹化科技成立于1994年2月17日,注册资本10.17亿元,于1994年3月11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80亿股,持股比例17.71%。
王斌自2015年11月1日至今任公司3届董事长,任期至2022年12月1日;李国方自2007年3月2日至2014年11月10日任监事,自2019年12月2日至今任总裁;蒋勇飞自2017年8月2日至今任财务负责人,自2019年12月2日至今任副总裁。
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2019年度期末总资产影响金额为-1.67亿元,对公司2019年度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影响金额为-1.63亿元,对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影响金额为-1.63亿元。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丹升新材料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丹阳丹茂化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分别累计出资1.3亿元和4000万元参股内蒙古伊霖化工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末的相应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分别为1.28亿元、4000万元。
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发布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丹化科技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报告》显示,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投资收益调减7100.10万元,资产减值损失调减9601.50万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5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5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9.2条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5条规定: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三)《证券法》、《公司法》有关规定和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责任人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5号
关于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简称:丹化科技,A股证券代码:600844;
王斌,时任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国方,时任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
蒋勇飞,时任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0年4月30日,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丹升新材料科技中心(有限公司)、丹阳丹茂化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参股内蒙古伊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霖化工),合计持股比例30.63%。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未对相关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计提减值准备。根据公司《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因未取得上述两家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上述两项长期股权投资价值的合理性,公司年审会计师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
2020年7月1日,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依据伊霖化工于2020年5月17日提交的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伊霖化工已出现明显损失迹象,因此对伊霖化工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1.68亿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并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中,调减长期股权投资1.67亿元,调减未分配利润1.63亿元,调减少数股东权益364.1万元;利润表项目中,调减投资收益9,161.05万元,调减资产减值损失7,540.55万元。相关会计差错影响公司2019年度归母净利润金额1.63亿元,占更正后归母净利润的37.64%。
2020年8月7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专项说明公告》称,公司年审会计师对伊霖化工计提的预计负债进行调整,从而调整权益法下对伊霖化工的投资收益,并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进行调整。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投资收益调减7,100.10万元,资产减值损失调减9,601.50万元。本次调整主要为在对伊霖化工的长期股权投资全额计提减值损失的基础上对投资收益及资产减值损失的分配进行调整,未进一步影响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此外,公司还在2020年6月3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中称,因公司工作人员疏忽,导致年度报告部分内容披露不准确,包括分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计算错误、成本分析中各项成本构成项目计算错误、货币单位遗漏、利润分配方案中2019年归属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书写错误、预付款前5名名称及金额披露错误、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期末余额串行、递延所得说相关项目余额披露错误、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名称填写错误、重要非全资子公司上述股东收益填写错误、其他主体中的权益中丹升新材料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期末余额填写错误等。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企业资产减值损失计提不准确,导致2019年财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部分科目金额披露不准确;同时,公司两次对财务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对控股子公司参股企业资产减值计提金额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影响投资者知情权。此外,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数据部分存在多处计算及数据错误,信息披露不准确。
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全年经营状况与业绩情况最重要的集中展现,是市场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2019年定期报告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在会计差错更正公告中对控股子公司资产减值计提金额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斌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兼总裁李国方作为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蒋勇飞作为公司财务管理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王斌、时任董事兼总裁李国方、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蒋勇飞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