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适应当前资本市场执法工作的新形势,符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运作,证监会对《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证监会公告〔2008〕6号)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发布了《行政处罚委员会组织规则》(以下简称《组织规则》)。
本次《组织规则》主要进行了五方面内容的修订:一是明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原则。本次修订明确了行政处罚工作体制应当遵循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原则,明确了行政处罚委员会“对按规定接收的案件提出专业审理意见,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的职责定位,厘清案件审理意见与行政处罚决定的关系,明确了主任委员负责下的“主审—合议”的案件审理制度;二是明确兼职审理委员的职责和定位。本次修订对兼职审理委员制度作出进一步明确,兼职委员与专职委员适用相同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同职责,均由证监会聘任,同时明确了委员任期的规定。根据《组织规则》,专职委员每届任期5年,兼职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换届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此外,行政处罚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专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从立法、司法、行政及教学科研、相关市场机构等单位中聘请;三是明确巡回审理工作机制;四是规范案件审理程序,根据《组织规则》,普通案件由1名委员主审,2名委员合议,特殊情况可以增加合议委员。违法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1名委员独任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五是完善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工作职责。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贯彻“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委员会运作,依法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