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2020年林女士花了近三十万,在江苏南京金鹰购物中心某钟表专柜买了一块表,不久她却发现自己的表出现了明显的走时误差,一个月快慢相差20-30分钟。为此,林女士通过多家专业机构认证,发现自己买的这块表是2009年的库存表。面对询问,专柜销售称,品牌方认为客人没有权利知道手表的生产日期。目前,林女士希望退货,品牌方无人出面解决问题,金鹰购物中心表示正与品牌方沟通处理。
每个人都有生日,同样,每块手表也都有“生日”——生产日期。而手表没有“生日”,消费者权益保障就没有“准头”。生产日期是商品的重要信息,关乎商品的款式、使用寿命、品质、价值、竞争力等指数,也关乎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权等权益,关乎消费体验。在当下,满足消费者的生产日期知情权已成了一种最基本的维权共识,成了营销的底线,商家竟然公然宣称消费者没有权利知道手表的生产日期,挑战消费者的知情权,挑战法律底线,着实让人错愕。
消费者的生产日期知情权是法定权利,与之相对应,经营者负有全面如实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生产日期等信息的法定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有关情况。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实际上,在包装、标识或其它载体上标明商品的生产日期或告知消费者商品的生产日期已经成了市场上的通行做法,也成了市场营销和交易的常识。手表经营商家或品牌方拒绝向消费者提供手表的生产日期,是赤裸裸的侵权行为,违背了经营者的义务,违背了法律,也违背了商业惯例。
手表经营商家或品牌方不可能不知道保障消费者生产日期知情权是法律义务,他们之所以知法违法,简单、粗暴、任性地剥夺消费者的生产日期知情权,以达到混淆新旧、以旧卖新、以旧卖贵的真实目的,关键是“店大欺客”“牌大欺客”思维在作祟。这种利用交易优势地位剥夺消费者的生产日期知情权的做法也是“霸王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手表经营商家或品牌方以单方声明的方式排除消费者的生产日期知情权,符合违法格式合同的典型特征,没有效力。
手表的“生日”不该成为“商业秘密”,不该成为商家侵权的工具。针对商家不提供手表生产日期信息以及以旧卖新等侵权行为,消费者应坚决维权,如果与商家协商不成,就向消协、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还可向法院起诉。同时,市场监管部门、消协也应加强对此类侵权行为的关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举一反三地排查类似的侵权风险点,向消费者发出警示,以约谈、法治宣传教育、立案查处、曝光问题等方式对相关商家或行业进行整治,倒逼商家增强自律意识、法律意识、诚信意识,规范营销行为,给消费者营造更透明、更公平、更放心的消费环境,让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更有“准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