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鱼、草鱼、白鲢、花鲢,一共1354.2斤,你的鱼我们就全部‘收走’了。”6月1日,夷陵区法院法官张红星对水产养殖户任某说。上班时间,法官为何跑到鱼塘去卖鱼?此事要从一起租赁合同纠纷说起。

2014年4月,东风渠灌区管理局与水产养殖户肖某签订合同,将40亩鱼池及附近10亩空地租赁给肖某,租赁期至2019年3月。合同签订后,肖某与任某等共同经营。

合同到期后,肖某等逾期未将鱼池清理交还。2019年9月,东风渠灌区管理局诉至夷陵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肖某等将40亩鱼池及附近10亩土地恢复原状,返还经营权、管理权并支付租金占用费。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对此案如何执行存在严重分歧。申请人认为应该严格按照判决执行。但时值五月,已是夏初,若强行捕捞清塘,易导致鱼池缺氧鱼类大量死亡。再加上缺乏专业的抽水清淤设备,被执行人也确无清理鱼池、将鱼池和土地恢复原状的能力。

考虑到实际情况,该案承办法官张红星给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分别做工作,并邀请当地村委会协助调解。最终确定,由申请人东风渠管理局抽调设备协助任某抽清鱼池,将鱼捕捞转移,称重估价,并由申请人以市场价回收全部成鱼的执行方案。

下网、捕捞、称重、登记、估价、转运、放鱼……从早上8点到晚上7点,11个小时,1350多斤鱼。一天之内,执行干警及辅助清理人员将鱼全部捕捞完毕,转运并交付到申请人指定的鱼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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