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决定》在意义部分提到,经济负担、子女照料、女性对职业发展的担忧等成为制约生育的主要因素。当三孩生育政策正式实施后,女性是否会在职场中受到更多压力,引发关注。

为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决定》中特设专门的段落指出,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适时对现行有关休假和工作时间的政策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完善。

“《决定》将保障女性就业权益、增进女性就业能力、促进女性工作家庭平衡作为优化生育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充分说明‘女性友好’是‘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核心和前提。女性是生育决策主体,无论是二孩还是三孩,生育政策的前提是女性生育意愿的提升和释放。”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社会与人口学院副院长宋月萍表示,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表明,2020年我国总和生育率仅为1.3,如何提振生育水平,已经成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

“鼓励生育较为成功的瑞典、丹麦、法国、挪威等国家不仅拥有较高生育率,其母亲就业率在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中也处于较高水平。”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杨舸通过梳理国外的成功经验,表达了对《决定》中“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的肯定,“要以推动女性充分就业为目的来平衡职业与家庭”。

她表示,这些国家以促进两性在劳动力市场的平等为目标,其各项福利政策也以女性充分就业为前提。女性就业保障政策正是应该包含适度推动家庭抚育责任的“社会化”,比如以政府为主导提供多样化的幼儿保育模式,鼓励和引导社区、用人单位、商业办公楼宇与私人机构开展短期日托服务,形成对课后照料的补偿等。

宋月萍分析说,育龄女性往往面临着生育与就业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也深刻影响了女性的婚育观,降低了女性的生育意愿。同时,女性也是家庭无酬照料劳动的主要提供者,家庭完成生育后,相比男性,大部分女性会花费更多时间与精力承担家庭照料责任,从而直接导致女性就业参与机会减少、职业发展潜力受限,在职场面临系统性困境,严重影响当前和未来的收入与养老金收益。事实证明,相较于生育、养育的直接成本,女性生育、养育所付出的劳动力市场代价对女性生育意愿产生了更为重要的影响。

因此,宋月萍充分肯定了《决定》中为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而提出的“生育友好”“平衡工作和家庭”“弹性工作方式”等种种表述和考量,“只有在宏观政策设计过程中,以女性为中心,引入性别视角,全社会,包括政府、企业和家庭都尊重女性的生育价值,帮助女性摆脱困境,减轻女性生育、养育成本,缓解生育焦虑,才能将生育友好落到实处。”

宋月萍认为,如果只盯着生育,而不重视女性权益和需求的政策,与生育友好的精神是背道而驰的,其效果可能适得其反。而在充分考虑女性发展权益的基础上,多措并举,统筹考虑,如此次《决定》中的相关内容,才是找准关键,才可能促进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据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日前拟提请8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杨舸表示,为保障劳动者生育和养育子女权益,我国应该尽快进行相关立法,比如适当延长产假和建立弹性育儿假,健全和完善对职业女性在孕期、哺乳期和育儿期的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同时,应该尽快建立保障男性育儿假的法律法规,鼓励男性利用“父母假”的份额。欧洲国家的研究显示,父亲在育儿和家务方面承担份额的提升对生育水平起到正向作用。

为更好地落实《决定》中的要求,杨舸还提出,除了监管单位要严格落实外,用人单位需考虑企业的社会责任,而更重要的是生育友好的社会文化环境的构建。杨舸表示,要构建对生育友好的社会文化环境,需要文化宣传政策的配套。同时,要以性别中立观念对待生育和养育,重视两性在家庭责任方面的平等。“而性别平等领域的建设并非一蹴而就,需要经过法律、舆论、教育共同作用的长期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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