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司法局在官网上发布《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据悉,该《办法》是在原《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来,修订的内容包括扩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垫付、一次性救助范围,将深汕辖区纳入救助范围等,通过修订进一步发挥救助基金的社会救助作用。
据介绍,《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暂行办法》于2008年2月15日颁布,并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受限于救助范围小、保障金额不足、审批程序复杂、救助渠道不畅等条件,导致部分确需救助的受害人得不到有效救助。救助基金运行12年来,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制约了救助基金更好发挥扶危济困的作用。
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办法》规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内容上,在保持原规定的丧葬费用基础上,将院前急救费用纳入抢救费用范畴,并增加对因道路交通事故而致贫致困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救助的情形;垫付情形上,明确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的情形;根据医疗机构伤人救治的通常周期,规定救助基金垫付范围为自抢救之时起、最长不超过30天的抢救治疗费用;特殊情况,确需救助基金垫付超过30天的医疗治疗费用的,由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针对一次性救助最高限定金额较低、救助作用不明显、救助标准不明确、抢救费用明显不足的问题,《办法》明确,修改逃逸案件3个月后仍未侦破情形下可申请一次性救助;扩大一次性救助适用人群,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困并符合低保或特困人员标准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或特困人员批准文件以及受害人死亡证明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申请;提高救助标准,将原办法“一次性困难救助不得超过一万元”修改为“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6倍”,约8万元。
针对部分受害人有支付能力故意不支付、恶意以无支付能力为由要求政府垫付救治费用且意图拒绝偿还的问题,《办法》新增追偿手段,即“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办公室)进行追偿”、将拒不履行偿还义务人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等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