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的阶段性住房困难,市住房建设局组织起草了《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于11月1日起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通知》要求,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将面向本市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租金标准按规定执行,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

《通知》明确,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库等非居住类存量房屋,可申请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保障我市产业发展空间,《通知》还明确,工业用地或者物流用地上厂房、研发用房、仓库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满足产业发展需求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改造。

《通知》规定,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厂房、研发用房、仓库等建筑物,以及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或者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或者物流用地(对应三类工业用地、三类物流用地)上的厂房、研发用房等工业用房不得实施改造。

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方可实施改造,具体包括:拟改造的房屋原则上应是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且不动产权证载明用途为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库等非居住用途的存量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益的,应当取得所有他项权益人同意;商业、办公、旅馆(酒店)、研发用房应以栋、座或者层为单位进行改造,厂房、仓库应以栋或者座为单位进行改造,且单个项目改造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改造项目所在宗地或改造房屋所在同栋建筑物存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共有人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取得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改造。

为切实发挥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作用,增加保障性租赁租房供给,规范此改造行为,《通知》提出了如下监管措施:一是按照《通知》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通过竣工联合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原则上自竣工联合验收之日起5年内(含本数)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并按照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租赁合同中不得包含期限届满自动续租条款。二是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本市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租金标准按规定执行,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对外出租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0天,经承租人同意,可按月、季、年收取租金,但应当按照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规定进行监管。此外,为防范出租床位等“群租”乱象,改造为宿舍形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当趸租给用工单位,作为单位员工宿舍使用。三是改造后的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四是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纳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记者 窦延文)

标签: 保障性租赁住房 改造 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