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将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并增设育儿假。

此次修订《条例》遵循法制统一原则,既与上位法修改的主要内容相衔接,又充分结合上海实际。根据相关法律,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等情况适当延长。这意味着,上海女职工的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58天假期。

此次还增设育儿假。《条例》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条例》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目前,托育服务供给总量整体仍显不足,家长普遍反映家门口公办托育服务相对稀缺。因此,迫切需要推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公办园托额比重,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为进一步扩大托育服务供给,《条例》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此外,《条例》还明确延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制度,在政策调整后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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