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上海市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献血条例》的决定,取消了用血互助金、献血补偿金制度,扩大了上海本市献血者用血优惠对象范围。
上海市司法局局长陆卫东表示,现行《献血条例》设定了用血互助金和献血补偿金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作为推进无偿献血工作的重要抓手,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两金”制度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用血成本,不完全符合无偿献血的总体方向和理念,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并没有关于用血互助金、献血补偿金的规定,大多数兄弟省市也陆续取消了“两金”制度。因此,此次修改删除了《献血条例》中涉及“两金”制度的内容。
同时,此次修法也取消了用血证明手续。现行《献血条例》规定,本市献血者需要临床医疗用血的,凭无偿献血证书用血;未献血的个人需要向血液管理机构办理用血证明手续,并要求医疗机构在病人用血前必须核对用血证明。
“这一方面缺乏上位法依据,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患者和医疗机构的义务。因此,此次修改删除了涉及个人用血证明的内容,简化了临床用血程序,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用血权益。”陆卫东表示。
另外,本次修法扩大了上海本市献血者用血优惠对象范围。
《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免交或者减交有关费用。现行《献血条例》将用血优惠对象扩大为献血者本人及其无工作单位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为进一步加大对无偿献血者的激励力度,此次修改将优惠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为献血者本人及其近亲属、配偶的父母。
(记者 于明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