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布公告,对《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9日。

《办法》主要适用于广东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市县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可参照《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教师,下同)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参照公办中小学教师岗位结构比例设置,不低于或高于公办中小学的岗位结构比例。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原则上跨校聘任高一级教师岗位的,3年内不得调动。

《标准》规定,除了基本条件外,教师职称评审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且近2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2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或其他侵害学生或家长利益的行为;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未受到影响参加职称评定的处理或处分,或受到的处理或处分影响期满、不影响参加职称评定的。

职称评审对计算机应用能力不做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确需评价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在职称申报推荐环节增加相关要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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