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安排了补休就可以不支付加班费了吗?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相关案例,当事人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获得法院支持。
苏大姐是厦门某公司员工,从1992年起入职该公司,到2020年4月,苏大姐因退休离职,劳动合同终止,自此开始享受退休待遇。工作近30年的老员工光荣退休,本是一段佳话,然而苏大姐却因讨要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未支付的加班费不成,将老东家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厦门某公司与苏大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苏大姐因到达退休年龄与厦门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并已享受退休待遇,该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苏大姐请求厦门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国庆节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同时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该公司安排苏大姐在2018年国庆期间加班3天、2019年国庆期间加班2天,其虽已安排补休,但不能免除其支付加班费的义务。故该公司应向苏大姐支付加班工资1046.51元。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苏大姐加班费1046.51元;驳回苏大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定节假日加班
影响的不只是休息权
法定节假日是国务院根据我国民族风俗习惯和纪念日而规定的用于全体人民共同庆祝及度假的节日,其意义无法通过补休予以替代。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确实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所影响的不仅是劳动者的休息权,还影响了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进行庆祝和纪念,故不能通过安排补休来替代,而应按最高的加班费标准,即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
(记者 谭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