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了关于规范直管公产房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严格控制直管公产住宅分户,鼓励直管公产住宅进行并户。同时明确了直管公产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由房屋承租人选择。
严控分户鼓励并户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对直管公产住宅不再进行分户。本通知施行之日前,人民法院已出具的生效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或者经民政局备案的协议离婚书(以离婚登记日期为准)明确进行分户的,可仍根据上述文书办理分户。
成套伙用直管公产住宅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且承租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配偶分别承租的,在申请转让房屋使用权时,应当先并户再转让使用权。
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的征收应当严格按照《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执行。直管公产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由房屋承租人选择。住宅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市房管中心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收取产权补偿,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95%取得补偿。
非住宅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市房管中心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收取产权补偿,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80%取得补偿。
产权调换后房屋面积不低于原面积
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先按照前款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比例计算、结清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直管公产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调换后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且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调换房屋权利人应登记为市人民政府。
调换房屋为期房且属于住宅房屋的,征收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5%缴纳产权补偿资金;调换房屋为期房且属于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20%缴纳产权补偿资金。待安置房屋建成并将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后,产权补偿资金退还征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