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请缨为班集体做好事,却不慎导致同学受伤,要承担赔偿责任吗?在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学,身为班干部的两名二年级小学生主动帮忙把空饭筐送回饭堂,不料在搬运过程中,其中一名学生不慎将另一名学生的鼻子撞伤。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受伤学生及其家长遂告上了法院,要求学校、撞人同学及其家长赔偿2万元。记者昨日从广州白云区法院了解到,本案最终判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缘起:

主动帮送饭筐却误撞伤同学

8岁的小凤与7岁的小泳(均为化名)是小学二年级的同班同学。一天午餐后,因原本被安排值日的两个男生不愿意把空饭筐送回饭堂,身为班干部的小凤和小泳遂主动向老师申请,获允后,两人合作将空饭筐送回饭堂。在搬运过程中,小泳不慎将小凤的鼻子撞伤。当天下午2时许,小凤因无法忍受疼痛,向班主任报告情况。班主任了解后,认为伤势较轻,对小凤予以擦涂活络油处理,未将其送校医室作进一步的观察和治疗。

放学后,小凤的母亲发现小凤鼻子受伤,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鼻骨左侧轻微塌陷骨折可能。

事后,小凤的家长曾多次与小泳家长、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学校、小泳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损失共计2万元。小凤家长认为,学校不应安排学生参与此类活动,没有安排老师在场监管,事发地点又没有安装监控,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小凤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小泳明知小凤受伤却阻拦小凤找班主任,导致小凤未能及时获得治疗,小泳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校方和小泳方相互推诿,至今未支付任何补偿。

面对控诉,学校认为,小凤的不幸受伤是意外事故,三方曾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因小凤的家长不同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午餐后,由学生负责将空饭筐送回饭堂属于学生力所能及的事情,构成了学校劳动教育的一部分,本次意外事件,不应过分苛责或增加学校的注意义务。小泳家长认为,两个小孩都是主动要求去搬空饭筐的,搬运方式也是两人协商同意的,不能过分要求小孩子尽到注意义务。

法院判决:

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赔偿

本案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小凤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435.88元;驳回小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后,三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学校安排小凤与小泳两名女生将饭筐送回饭堂,即使如学校所举证的饭筐重量(6.5kg),也明显超过小凤与小泳的负担能力,但该校老师既没有给予相应的操作指引,也没有在运送时给予相应的帮助,导致小凤与小泳为节省力气,采取了推饭筐顺楼梯下滑的危险方式运送,以致小凤受伤,而在小凤受伤后,该校老师没有及时发现、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送小凤就医治疗,仅以擦活络油方式解决,学校显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应对小凤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小泳及其父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指出,小凤虽主张小泳故意用力推饭筐导致其受伤及故意阻拦其向老师报告伤情,但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查明的事实,其二人所采取的运送饭筐方式是两人协商后一致同意的,小凤与小泳事发时分别为八岁、七岁,以其二人的年龄及认知能力来看,难以预判上述运送方式的危险性。另一方面,从行为的出发点来看,其二人均是为了集体利益主动请缨做好事,理应得到鼓励及肯定。为此,小凤无证据证实小泳对其受伤存在过错,其据此要求小泳及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充分。

法官提醒:

劳动教育很重要,安全规则要记牢

经办法官指出,劳动教育是学生成长的必要途径,学校开展学生力所能及的劳动教育值得鼓励,但应加大对学生的监管并给予正确指引,确保学生安全、有序接受劳动教育。

本案中,七岁的小泳为集体利益而积极劳动,虽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是仍应当鼓励支持孩子的善举,不能因为个别意外事件,而寒了孩子积极向上之心。

目前,课室卫生值日、大扫除、手工课等活动,是中小学开展劳动教育的常规形式,也被家长及社会普遍认可。在此,法院提醒:劳动教育很重要,安全规则要记牢!

学校在开展劳动教育中应注意综合考量学生的智力、体力水平,根据学生不同情况,科学制定劳动教育计划,同时要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技能。学生在参与劳动教育中应注意遵从学校安排和老师指挥,量力而行,劳逸结合。家长在教育子女崇尚劳动光荣的同时,也应注意丰富子女的安全常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记者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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