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卡使用1个月后退卡被拒,王女士(化姓)将健身馆告上了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近日认定,合同中关于解除合同条款过于苛刻,属于无效条款,说服健身馆退还了王女士余下会员费。

今年4月,王女士在一家健身馆,花了1880元办理了一张会员卡,使用时长为20个月。6月初,王女士使用不到1个月后就后悔了。因她一月去锻炼不超过10次,觉得使用频次太少,想办理退卡。

王女士与健身馆协商退卡时却遭到拒绝。健身馆拿出当初双方签订的合同声称,根据条约,会员因自身原因需要单方面解除协议的,超过协议签订后7日的,会员费一概不退。

王女士认为该解约条款为霸王条款,与健身馆沟通多次,始终无果。8月初,王女士将健身馆告上了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仔细审查了双方的合同,发现该合同是由健身馆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关于退卡的解约条款属于不合理限制了王女士的主要权利,加重了其解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协议条款应属于无效。

随后,承办法官向健身馆负责人释法明理,最终,健身馆找到王女士协商退款一事。经双方沟通,健身馆扣除王女士2个月的会员费后,将余下的会员费1692元退还给王女士。

(记者 孙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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