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5月,小玲到某公司上班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合同期为2年,其中该公司薪酬制度载明,底薪里面包含社保,所以公司一直没有为小玲缴纳社保。因此,小玲自行缴纳了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12096元、医疗保险费5376元。

2020年6月,小玲向公司提请辞职。2020年7月,公司与小玲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以小玲未到合同约定期限擅自提前解除合同为由未向小玲支付当月工资。

双方争执不下,小玲遂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为其补缴拖欠的社保费、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7月当月工资。仲裁裁决支持了小玲的部分要求。公司对此不服,遂诉至伍家岗区法院,要求判令公司无需支付小玲上述各项费用。

【法官说法】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小玲的平均工资计算,该公司应赔偿小玲已支付的养老保险费损失6000余元、医疗保险损失费3000余元。同时,因该公司未为小玲缴纳社保,小玲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小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小玲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已逾一年,故甲公司应支付小玲1.5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记者 高伊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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