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下午,《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委文明办副主任高万红介绍,《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条例》是宜昌市制定实施的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实施,是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大突破,对全面提升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宜昌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奠定了坚实基础。

高万红说,长期以来,宜昌市精神文明建设整体水平在全省保持领跑优势,但在城市精细化治理、城市发展共建共享、文明行为规范和倡导化风成俗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差距,车辆乱停乱放、非机动车闯红灯、乱贴“小广告”、公共场所吸烟、遛狗不牵绳、空中抛物、车窗抛物、飞线充电、噪音扰民等不文明行为依然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根治仅仅依靠群众自觉、宣传教育、道德引领远远不够,必须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运用法治手段来约束。

同时,制定《条例》是建设全国文明典范城市的法制保障。2011年至今,宜昌市已连续4次摘得全国文明城市桂冠。宜昌要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打造高质量发展精神高地,需要坚实的法制保障。制定并实施《条例》将有效推动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共同发力,为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助力打造文化之城、志愿之城、好人之城、绿色之城,推动宜昌向更具创建带动力、价值引领力、区域辐射力和国际影响力的文明城市范例迈进。

《条例》共六章四十九条,主要规定了总则、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治理、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章内容。

(记者 高伊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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