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改委日前对外发布通知,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仅限深圳供电局电网供电区域,不含前海蛇口自贸区增量配电网供电区域、深汕合作区区域)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通知指出,深圳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维持不变,即大量和高需求工商业及其他用户,普通工商业及其他用户中的工业用户,国家和省对部分轨道交通、5G、污水处理等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专门规定的仍从其规定。普通工商业及其他用户中的商业及其他用户,娱乐业用电继续执行平期电价政策。居民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峰谷分时电价时段中的高峰时段为10:00-12:00,14:00-19:00;低谷时段为0:00-8:00;其余时段为平段。

通知维持现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峰谷比价不变,居民用电峰谷比价按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维持深圳市现行各类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各电压等级现行峰谷比价不变,居民用电峰谷比价调整为1.7:1:0.38。

通知还公布了尖峰电价政策方案,实施范围为深圳市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大量、高需求工业及普通工业专变用户。执行时间为7月、8月和9月三个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的高温天。尖峰电价每天的执行时段为11:00-12:00、15:00-17:00共三个小时。

尖峰电价在上述峰谷分时电价的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具体为各电压等级大量工业用户在每月每千伏安用电250KWh及以下档(即一档)电量、高需求工业用户在每月每千瓦用电400KWh以下档(即一档)电量的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二档用电的尖峰电价与现行峰平谷电价一样低于一档电价2分钱;普通工业专变用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

(记者 王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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