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免责也称债务豁免,是指法律规定对个人债务人经过破产程序而仍不能清偿的债务,免除其偿还责任。可以说,免责制度是现代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核心。在深圳开启我国个人破产立法试点的背景下,能否在全国推行个人破产法,全国性个人破产立法要作出怎样的制度设计,是立法要面对的一大抉择。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期文萃予以汇编。

个人破产免责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利益

何江在《法制与经济》2020年第7期《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正当性研究》一文中认为,个人破产免责的立法目的应该是多元的,但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个制度如果损害债权人利益,就与民法上的权利义务理论体系不兼容。宽恕债务人实质是一种道德要求,不应该无原则地强加于无过错的债权人。在破产人已经无力还款的情形下,允许其申请个人破产,让他们尽最大努力偿还债务,避免转移财产、拖欠债务的行为发生,其实是对债权人的保护。

许可免责:现实的最佳选择

徐阳光在《中国法学》2021年第4期《个人破产免责的理论基础与规范构建》一文中提出,许可免责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只有获得法院的许可方可获得剩余债务的免除。在我国,目前债务人诚信道德缺失、恶意的或投机性的负债和逃债行为较为严重,为此,在设计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时就必须适应目前的社会现状,采取许可免责的法律路径应该成为现实的最佳选择。理解许可免责法律路径并据此进行我国破产免责的规范构建时,需要注意:许可免责法律路径并不意味着让个人破产制度在不予免责的案件中失去了功能价值。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债权债务的公平清偿,虽然大多数都无法百分之百清偿,但可以避免个别债权人“先下手为强”、哄抢财产甚至暴力追债等乱象。

对债务有限免责

祁晓飞在《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滥用的防范》一文中认为,申请破产免责的债务人若符合免责条件,各国立法都会给予一定的免责,但没有一个国家的立法会对债务人的所有债务予以免除。一方面,有些特殊的债务涉及到对弱者利益的倾斜保护,如故意侵权损害赔偿、劳动报酬、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等;另一方面,有些特殊债务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维护,如税费、助学贷款等。“以个人助学贷款为例,如果法律允许自然人通过个人破产免除还款义务,必将影响银行放贷的积极性,最终损害受教育者自身的利益。”因此,这些涉及到特殊利益的债务无法通过破产免责制度予以免除。借鉴各国经验,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也应当规定不予免责的特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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