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狮市大数据管理局组织学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和其他参与数字石狮建设的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充分学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相关条款,认真领会,严格遵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实际能构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

会议要求,为防范和打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各参与数字石狮建设的相关单位必须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软硬件管理;加强计算机专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大打击力度。只有这样,人们才有可能在享有信息社会所带来的种种便利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计算机犯罪所造成的损失。

(记者 周进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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