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欢欢喜喜看中了一套二手房,不料业主却缺乏诚信意识,迟迟不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抵押银行申请提前偿还贷款手续。日前,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均认定业主没有基本的诚实信用意识,违约主观恶意明显,对违约负有全部过错,为此判决解除购房合同,业主向买家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中介服务费。
2019年11月,广州市花都区某楼盘188房登记为李雷(化名)单独所有,该房屋抵押给花都区某银行贷款58万元。
2020年4月,李雷(卖方)与韩梅梅(化名,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天支付定金10万元。合同约定:李雷向韩梅梅出售188房,并于7日内向抵押银行申请提前偿还贷款手续。
2020年8月,李雷未在期限内还清银行贷款,致双方无法在约定时间内进行交易过户。按原合同约定,李雷已违约,韩梅梅有权追究违约责任。但由于双方均同意继续交易,便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重新约定涂销抵押及办理过户登记的最迟日期。
然而,2021年1月,李雷在重新约定的最迟日期内仍未涂销抵押登记。韩梅梅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并要求李雷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及赔偿中介服务费。
花都法院一审确认韩梅梅与李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解除,李雷向韩梅梅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中介服务费。李雷不服提起上诉,本案经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李雷在重新约定的最迟日期内未办理抵押涂销手续,且至韩梅梅起诉后,仍未办理抵押涂销手续,属于消极履行合同,已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所有权转移的主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韩梅梅起诉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所以法院确认韩梅梅与李雷签订的以上文件解除。
李雷收取韩梅梅定金10万元,在《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其已不具有占有定金的合同依据,应向韩梅梅返还。韩梅梅主张李雷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中介服务费具有事实、合同及法律依据,应依法支持。
“每一位公民在行使民事权利时,都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经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在进行房产交易时不应存有侥幸心理,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一方出现不诚信行为,不遵守合同约定,守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记者 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