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首个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深圳市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日前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民政局联合发布。该范本对养老机构服务全过程做出明确约定,其中首次明确“试住期”,首次“试住期”内不适应居住环境或管理方式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剧,深圳作为全国最年轻的超大型城市,也能感受到明显的冲击。未雨绸缪构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因此显得格外重要。3月1日,是《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实施一周年的日子,明确养老服务过程中权利与义务的《示范文本》将于当日正式施行,为“老有颐养”体系提供了更加坚实而细致的支撑。

“试住期”的提出,堪称“示范文本”一大亮点。对于老年人来说,选择一家养老机构,不仅是选择一个居住场所,更是选择一种生活方式。在考察养老机构的时候,老年人往往更多关注的是外部环境和内部硬件设施,而很难准确评估个人的实际居住体验。为老年人提供一定期限的“试住期”,既可以避免冲动消费,也可以让老年人在实际居住中依据个人体验做出正确选择。

对于养老机构来说,“试住期”不仅是让老年人了解适应未来生活的“窗口期”,同时也是提升个性化养老服务内容和质量的“准备期”。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各不相同,兴趣爱好和服务需求也千差万别,提升他们的居住体验满意度,首先就要广泛深入地了解他们的需求。“试住期”内,养老机构有必要对老年人的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以此来确定护理等级和康养方案;还有必要了解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以此来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内容。以优质服务营造舒心的“试住期”,这种以人为本的理念,就是养老机构最好的形象广告。

以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切入点,“试住期”为养老机构和老年人彼此适应提供了一个磨合期。建立在彼此熟悉和适应的基础上,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将更加完善,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也将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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