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1日起,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正式开始施行。其中新增有关“在紧急救治中医师权利受到保护”的规定引人瞩目: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长期以来,医师在公共场所实施急救时,心里总会存在一些顾虑。虽然民法当中的“好人法”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医师毕竟不能简单等同于普通民众,因为医师既受“好人法”的保护,也受《执业医师法》的约束。当《执业医师法》对医师的执业地点和执业内容进行限定,却又缺乏自愿急救免责的相关规定时,医师在外实施急救,就难免心里感到没底。
医师在公共场所实施急救,容易与职责范围内的执业活动相混淆。比如,有医师在其执业地点内的药店自愿对他人实施急救,却因对受助人造成损害而遭到当事人索赔。当《医师法》缺乏免责条款时,医师的此类施救行为是在履行法定职责,还是属于职责范围之外的自愿施救,有时难以厘清。这样一来,将会有很多在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突发疾病者丧失被施救的机会。
在《医师法》当中加入免责条款,不仅体现出尊重生命和立法为民的原则,而且势必对提升公共场所急救质量,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截至2020年末,我国的执业(助理)医师已达408.6万人,卫生技术人员1067.8万人。这个人数众多的群体参与急救的积极性若被充分调动起来,在外突发疾病的人,就更容易获得他们的专业施救,其健康和生命安全将更有保障。
《医师法》加入免责条款,除了可大幅调动医师参与急救的积极性之外,还会对社会产生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医师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大大有利于普及急救知识,整个社会的急救热情也将水涨船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