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调查办法》)公布。根据《调查办法》,我省明确赔偿额在30万元以下的案件可通过简易程序评估认定。
据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8年起试行。近年来,湖北积极创新,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去年,省生态环境厅梳理排查线索2100余件,交办各市州开展案例实践。数据显示,2021年全省共办理案件600余件,涉及大气、地表水、土壤与地下水、固废等多个领域,赔偿金额约0.4亿元。
此次出台的《调查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织制定,进一步深化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其中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30万元以下案件,可通过简易程序评估认定。“此前,生态环境部针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设置了简易和一般程序,‘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可走简易程序。”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副处长任峥介绍,但对于“损害较小”如何界定,并未明确规定,各地在办案实践中也存在困惑和争议,执行尺度不一。《调查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将其明确为“损害量化金额估算在三十万元以下”,统一了适用标准,基层办案更具可操作性。
同时,《调查办法》明确,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具体承办辖区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工作。根据国家规定,省、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未授权县级政府。任峥介绍,在实践中,大多生态环境损害发生于县(市、区)辖区内,县级政府对案件情况更为了解,更便于开展调查。因此,《调查办法》规定,市(州)级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要求所属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机构,具体承办辖区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工作。
此外,为解决案件办理周期长、个别案件久拖不决等问题,《调查办法》规定,调查部门或机构应在决定启动调查之日起90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杂还需要延长的,报请赔偿权利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