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来维权,没想到真的拿到补偿金了,劳动仲裁部门真是为我们劳动者保驾护航的!”日前,因“工资不及时支付”问题在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维权的李先生如是说。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按照劳资双方合同约定,劳动者李先生所在公司规定的工资支付方式是当月工资次月支付,但实际上工资经常被拖延好几个月才支付,直接影响了李先生和同事们的正常生活和房贷、车贷还款。当李先生等人询问公司时,公司负责人答复:“不管早晚,工资支付了就行,肯定不违法。”最终,李先生以“单位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仲裁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员对此解读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及时足额”,不仅强调了足额支付的问题,还明确强调了“及时”的概念,即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按时支付工资,即使因客观因素有所延误,也不能超过下一发薪日,这是为了保证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及时获得应得的报酬,保证其正常生活。所以,拖延几个月支付工资的行为,属于“不及时”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如果单位确实因为一些客观原因,暂时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应当怎么办?仲裁员表示,如果确实因为生产经营方面存在困难的,可以依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履行向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的流程,可以延迟支付30天。30天仍不能支付的,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在此情形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支付压力,稍晚支付工资,但绝不允许无故拒绝支付或故意拖欠、不作为性质的拒不支付。
(记者 于艳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