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正式启动医保年度调整相关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以下简称“医保年度”)调整为按自然年度执行,从原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今年我市将分两次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4-6月集中征缴今年下半年(即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医保费,10-12月集中征缴明年全年(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医保费。今年下半年作为调整过渡期。

过渡期内 五个重要医保事项“三调一延一不变”

三调整

调整1: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按半年标准缴纳

我市现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标准为1140元/人/年。过渡期内,按现行的半年标准,即570元/人征缴,其中,个人缴费为200元/人、财政补助为370元/人。

调整2: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按半年标准预划拨

过去,每年7月1日将本市职工全年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预划入到个人账户。过渡期内,本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按半年标准一次性预划入。

2023年起,本市职工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和划入方式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3: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按半年标准收取

我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现行标准为120元/人/年,过渡期内按半年标准60元/人缴交,其中,签约个人承担10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3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担15元。2023年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延长

过渡期内即参保人员在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医保费用报销截止时间延长至2023年9月30日。2023年起,参保人在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医保费用,报销截止到下一自然年度开始后的3个月内,即次年的3月31日前。

一不变

过渡期内,参保人各项医保待遇均保持不变,即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均按一个完整医保年度执行,待遇不变。

(记者 刘蓉)

标签: 医保年度 自然年度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