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发布公告,公布《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该决定于今年3月30日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受关注的要数育儿假。依据修改后的条例,子女满三周岁之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照顾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修改后的条例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支持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修改后的条例还增加条款,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并对符合条件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的投资、运营给予适当补助。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千人不少于十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无托育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不少于六个托位的标准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此外,条例还有如下修改,如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
(记者 彭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