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黄女士反映,2015年她在梧桐湾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当年就通知收房,因当时没有居住的需求她就没去收房。近日,她给小区物业公司办公室打电话,咨询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条件和所需材料,物业公司告诉她,必须补交2015年至今的物业费才能办理。黄女士想了解,自己是不是必须补交物业费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
记者就此事向律师咨询,对方说:“办理不动产权证适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物业费并不挂钩,可以直接办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黄女士需要从开发商通知交房日期开始交纳物业费,至于物业费是足额交纳还是部分交纳,因各地的规定不一致,需要黄女士和物业公司共同商议。”
对于黄女士反映的情况,庞公街道办事处4月20日回复称,经建锦社区核查,按照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黄女士确实应从通知收房之日起交纳物业费,不能因为不收房或者不居住就免交物业费,希望黄女士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物业费及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相关事宜。黄女士对此表示理解,称近期会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问题。
(记者 杨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