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变更了股东、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劳动者离职后还可以向“新”单位追讨欠薪吗?近日,荔湾区人民法院(下简称“荔湾法院”)公布的一则判例给出了参考答案。

2019年3月,王某入职一间体育管理公司任职健身教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约定王某的工资及具体上班时间。2020年10月,王某从公司离职。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体育管理公司对确认拖欠王某的工资金额无异议,但对应由谁来支付有异议。公司负责人认为,公司自2020年9月起变更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王某入职时,公司前股东唐某曾手写承诺书,承诺向王某支付工资,故应由唐某承担王某诉称的工资及补偿金。

荔湾法院审理认为,体育管理公司虽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但该变动不影响王某与其劳动关系的履行,公司应承担支付拖欠王某工资的责任。遂判决体育管理公司应向王某支付拖欠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体育管理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该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与王某、唐某三方已就拖欠工资支付问题达成一致协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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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9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消灭,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处于有效期间。民法典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发生变更后的用人单位,依法应对原来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进行继承,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荔湾区人民法院法官巫仕平表示,劳动关系是发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关系的双方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用人单位内部组织机构发生的变化,不影响其与劳动者之间原有的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

本案中,体育管理公司虽然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但并不影响体育管理公司与王某之间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因此,不管变更前后,体育管理公司都应当向王某支付劳动报酬。

(记者 李元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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