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年龄已到,得知社会保险未缴满十五年,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被用人单位拒绝……近日,记者从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9年9月入职襄阳某公司,公司于2014年开始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7月1日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021年7月,李某因年满50周岁,欲办理退休手续时,得知需以单位职工的名义缴纳社会保险满十五年,才能办理退休手续,李某遂要求单位补缴2009年9月至2013年12月的社会保险,被单位拒绝。
以案说法
2021年7月,李某向襄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补缴社会保险,襄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不服,向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向襄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襄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李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张丽霞律师作为李某的代理人承办此案。接受指派后,张律师认真分析法律关系,与李某充分沟通,通过对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的分析,提出代理意见。
张律师认为,本案是因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问题提起的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企业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行使专属管理权、监察权或处罚权。社会保险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费用欠费等征收和缴纳问题,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当劳动者因单位未缴纳社保问题引起争议,劳动者要求单位补缴社保时,可以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后,向行政部门申请,对用人单位征缴社会保险。
2019年,李某因工伤问题已与单位劳动仲裁过,并且签订了调解协议,上次提起的劳动仲裁范围不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因此调解内容不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双方再无争议仅指双方存在给付义务的纠纷,不应包括对事实方面的确认,所以不构成重复起诉。李某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属于确认之诉,只是单纯对法律关系予以确认,是对事实的一种认可,该请求不包括在上次劳动仲裁调解范围内,也不应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限制。因此,本案通过确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前存在劳动关系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襄城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李某与用人单位之间自2009年9月22日至2019年7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建议
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不及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应当如何维权?
张丽霞律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果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相应社会保险。如未缴纳,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第一,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申请,责令单位限期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因此劳动者只要证明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要求责令单位限期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
同时,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程序,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记者 赵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