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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旌德法院审结了一起无证贩卖香烟案,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7980元;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追缴违法所得12080元。

经查明,2009年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从“老谢”、汤某(均另案处理)处以明显低于市场批发价格购买“中华”牌香烟422条,以硬“中华”香烟每条230元至260元,软“中华”香烟每条320元至36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非法经营数额达105790元,非法获利37980元。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非法销售香烟的过程中,被旌德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民警现场从赵某某处扣押“中华”牌香烟40条,经鉴定,该40条香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2016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从被告人赵某某处以明显低于市场批发价格购买“中华”牌香烟“硬”中华219条,软“中华”香烟12条,以硬“中华”香烟每条320元、软“中华”香烟每条46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非法经营数额达73320元,非法获利120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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