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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十堰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四类重点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按当年本地月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切实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四类重点对象”中,“高龄老年人”指低保家庭中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指低保家庭中年龄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重度残疾人”指低保家庭中持证的一级和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指低保家庭中因病个人实际自负的医疗费用超过本地低保年保障标准的家庭成员。
“四类重点对象”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办)审核确认程序后,对其本人增发补助金。“四类重点对象”家庭中同时具备一类以上条件的,只按一类增发;有条件的地方,结合财力状况,对“四类重点对象”增发补助金可高于当年本地月低保标准20%的比例;“四类重点对象”中人员身份一经消失,应及时停发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