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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记者袁超一、通讯员蔡蕾、张雅思)为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打造长江流域海事司法中心,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明确,相关水域108种案件,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各法院不得违规受理。
武汉海事法院是全国11家海事法院中,唯一总部设在非沿海省份的涉外海事审判机关,其管辖区域现为上起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下至安徽省和江苏省交界处的长江主干线,及相应的与海相通的可航长江支流水域。其中,长江湖北段主要包括长江干线、汉江等长江支线水域及宜昌、荆州、武汉等主要港口。
省高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事诉讼管辖的通知》明确,上述水域内发生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其他海事海商纠纷及海事行政案件、海事特别程序案件(包括执行案件)等六大类108种案件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全省各地方法院不得违规受理。
当事人就上述案件向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的,相关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可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等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网上立案,或者申请办理跨域立案。当事人坚持向没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的,受诉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并将裁定书抄送武汉海事法院。受诉法院立案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依法裁定移送武汉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