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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七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副校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为包括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统称学校)配备分管食品安全的副校长,推动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暂行办法》规定,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副校长是指经学校校长聘任,协助校长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及宣传教育等工作的人员。
《暂行办法》明确,食品安全副校长具体负责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健全管理制度、提升智慧化管理水平、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考核、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职责等7项职责。
《暂行办法》要求县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办会同教育、财政、人社、住建(城管)、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学校食品安全副校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学校开展食品安全副校长的聘任、管理与奖惩工作。幼儿园食品安全副园长的聘任、管理与奖惩,参照《暂行办法》执行。
同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副校长培训工作纳入培训规划,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安全、营养健康、食源性疾病预防、餐厨废弃物分类处置和反食品浪费等方面法律法规知识,以及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实务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