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有关住房的基金,可以在买房、租房时使用,在购房贷款的时候,也可以用到住房公积金,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职工购买住房可以提取使用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