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第三天,在工作中意外受伤,公司能否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否定存在劳动关系,拒绝赔偿?近日,市民刘先生致电法律服务热线襄阳分席,咨询此事。

今年9月,市民刘先生入职甲公司,上班第三天,在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导致腿部骨折。由于在工作期间受伤,刘先生想要获得工伤待遇赔偿,遂找到甲公司协商赔偿事宜,甲公司却否认和其存在劳动关系,称是临时雇佣关系,不愿意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只愿意出医疗费,并且不签订劳动合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刘先生遂致电12348法律服务热线襄阳分席,想知道入职三天,还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还没来得及为其办理社保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吗?

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周洋律师听到刘先生的叙述后表示,刘先生要想获得工伤赔偿,需要先向相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该规定有一个前提,即伤者系公司的职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伤者与公司系临时雇佣的关系(如临时请来打扫卫生的保洁人员等),则无法认定为工伤,而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办理。

确认劳动关系后,刘先生可以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刘先生在经相关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关系和工伤认定确认后,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用人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的,可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若未缴纳,用人单位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一旦劳动者构成工伤,用人单位需按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若公司拒不支付相关费用,刘先生可以向相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周律师表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为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纠纷的情况并不少见,对于劳动者来说,需要注意保存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比如入职时间记录、工作内容记录等,并争取尽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登记。另一方面,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需要注意及时为新入职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为职工缴纳社保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保障,就以本案为例,单位如果依法在该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社保,即便工伤事故发生在社保登记之前,社保机构仍可以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记者 赵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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