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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 (记者汪子轶、通讯员曹本锋、郭姗姗)湖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将通过食品安全“自查日记”,更好守护“舌尖安全”。从11月1日召开的《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宣贯培训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启动仪式上获悉,湖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将设置食品安全总监和管理员,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11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60号令《新规》正式实施,明确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为进一步落实《新规》,湖北省在“鄂食安”平台创新上线“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专栏,其中“日管控”以特有的“自查日历”方式进行,形成专门每日检查记录。省市场监管局要求,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于11月10日前将主要负责人及配备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姓名、联系方式和任职资质文件等证明材料上传“鄂食安”企业端平台。
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过去设置有质量管理者代表和质量管理员,如今,以加设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形式,可更好地明确职责。通过这项“老制度”里的“新举措”,能够全力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能够找得到人,查得清事。
11月1日,全省310家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和连锁销售企业总部、60家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370名食品安全总监名单出炉,并通过省市场监管局官网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10月31日,全省首批77家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提前到岗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