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是针对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所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旅游、供销、轻工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工时制一个月不能超过多少个小时呢?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每月平均工作时间也不得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每天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每月工作时间,按实际周数和天数计算确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通常认为,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个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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