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政府正式公布《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办法》是该市自2001年开始建立医保制度以来,首部覆盖全人群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框架。
《办法》在调整武汉市现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来整合形成覆盖该市职工、居民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等多种群体的完整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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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将实行市级统筹
相较于原《职工医保办法》中“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和新洲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由本区统筹管理”的规定,原《居民医保办法》中“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居民医保基金暂由各区管理”的规定。《办法》明确规定,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和管理服务一体。
据介绍,武汉市将进一步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通过制度政策统一,消除区域间待遇差异,促进制度公平;通过实现医保基金统收统支,做大基金“池子”,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增强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全市参保人办理医保业务也将更方便、更快捷。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将改进计入办法
《办法》未延续武汉市原《职工医保办法》中划入个人账户详细比例的具体表述,而是明确规定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据介绍,武汉市今年底将全面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同步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将通过调整武汉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医保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办法》未延续原《居民医保办法》中“各类居民按统一标准缴纳居民医保费,个人缴费标准为上上年度(n-2年,n为享受待遇年度)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7%”,明确为相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是医保制度长期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但武汉市原《居民医保办法》中的计算标准与该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参保群众的需求存在一定差距。在医疗保障水平快速提高、人口老龄化持续加剧、医疗新技术快速进步、医疗费用持续增长的大环境下,必须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医疗费用增长、医保待遇水平和参保居民个人承受能力,才能保障医保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
同时,《办法》明确,国家、省、市规定应当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的,从其规定。同时符合多种政府补助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补助,确保按规定“应保尽保”。
6种情形医保基金将不予支付
与原来的规定相比,《办法》新增明确了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六)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因重大疫情、灾情和重大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同级人民政府安排资金解决。
据介绍,新《办法》中明确武汉市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主要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或已有其他保障制度、经费渠道安排解决的医疗服务和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法定程序,将按要求做临时调整。